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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科院关于做好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科教字〔2009〕21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02-24 [来源]:研究生部 [浏览次数]:
各所、中心,黑龙江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和北京市教委《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教学〔2009〕2号)要求,切实提高我院研究生就业率、签约率和就业质量,现就做好我院2009年研究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研究生就业工作关系到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由于今年全国就业形势严峻,而且我院毕业生数大幅增加,我院就业压力也随之加大。为实现今年就业工作目标,院研究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研究生院要做好研究生就业推荐、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要多渠道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及时了解毕业生就业动态,做好就业统计工作。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要重点推荐,加大帮扶力度,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要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联系,为就业困难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提供帮助。加强对毕业生的诚信、法律法规教育和就业安全教育。研究生院在8月底和10月底要统计公布各单位、各专业的就业率,对连续几年就业不理想的专业减少招生数量;各所、中心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并积极为研究生就业创造条件;研究生导师要关心、帮助和积极推荐研究生就业,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调整择业思路,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全国、面向基层、面向西部就业。
二、相关就业政策和要求
1.根据北京市教委要求,每月1日前要上报就业进展情况,请各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督促已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及时将《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交到研究生院。
2.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毕业生,北京生源毕业生在8月20日前办理到户籍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手续。对于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申请暂缓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到12月底还未落实的,户档转回生源所在地。
3.对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并于9月30日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继续按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手续;上报就业方案为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研究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4.被聘为参与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毕业生,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单位吸收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发〔2009〕9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6号)的规定,由本人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在北京的,毕业生户档转回生源地,课题结束后,对于在聘期间完成科研任务、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且符合进京条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程序办理北京市户口;项目承担单位为京外的,户档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5.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办理了《就业报到证》,如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确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接收该毕业生,且该生在一年内又落实新接收单位的,由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教委同意,可办理调整手续;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不能办理调整手续。
6. 对于毕业时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在国外获得学位后,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由该中心进行派遣;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研、出国的,凭报到证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三、其他事宜
1.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请各单位监督毕业生在5月31日前到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核对并确认个人信息(京外研究生到本所研究生主管部门核对),以便准确上报,不按时确认本人信息者,视为延期毕业。
2.公寓管理
由于研究生公寓床位紧张,所有应毕业的研究生,包括延期毕业和未能按时就业的研究生,必须于7月20日前搬出研究生公寓,以便安排新生入住。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白登忠   李丽
联系电话(传真):010-62889029
E-mail:yjsy@caf.ac.cn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