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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科院关于做好2016年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2-18 [来源]:中国林科院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5〕143号)要求,做好2016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为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毕业年度内(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求职或创业意愿的非定向毕业生:
  (一)毕业年度内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三)毕业学年内(即取得毕业证书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下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具有以上情况一项以上的,不重复发放补贴。过去曾获得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含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后因升学原因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三、申报时间
  2016年3月4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以下邮箱:lili821221@126.com,纸质版申报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部综合办(情报楼619房间),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
  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由毕业生自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2016 年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其中,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应为以本人姓名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网点开立的账户(卡号);
  2. 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毕业生所在家庭在毕业年度内(即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明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等。
  低保相关证明复印件请务必复印完整,尤其要记录享受低保人的姓名、家庭人员情况、年检日期、发证机关公章等信息。
 特别说明:
 如果低保证不慎遗失或当地不签发低保证,则需要到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中务必有“该家庭享受低保”等相关内容,加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章。
 低保享受对象为父母的,如果低保证家庭成员名单内没有毕业生姓名的,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关系证明;如果家庭户口本还保留有毕业生信息栏(或为己迁出记录),可直接复印父母页以及个人信息页。
 此次发放低保家庭求职补贴的范围权限于低保家庭,其它类型人员一律不在此次补贴范围之内,例如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五保户等均不在范围内。
  (2)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在毕业学年内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3.毕业生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都要复印)。
(二)初审
  研究生部将对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盖章证明,原件返回毕业生本人。
(三)公示
  初审通过后,拟申请求职补贴毕业生的名单在研究生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其中,残疾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不需要公示。
(四)审核
  公示期结束后,研究生部将汇总相关材料,报送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卡号)、金额等)报送至北京市财政局。
(五)发放
  北京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毕业生的个人账户,同时将拨付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五、工作要求
  本次申报,研究生部设监督举报电话:010-62889029,对相应举报投诉,我院将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举报电话:010-63167955

附件1: 2016 年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个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