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管理 >> 管理规定 >> 正文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10-10 [来源]:思政办 [浏览次数]:

研究生公寓是研究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为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研究生公寓的安全保障,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号)、《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思想行为规范考核管理细则》(科教字〔201941号),结合我院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 新生入学时须到研究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办理入住手续,签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住宿协议》后方可入住研究生公寓,未正式开学报到前不可提前入住。

第二条 研究生须在指定的宿舍居住,不准擅自调换宿舍,确需调整的,须征得公寓办同意并报研究生部批准。遇到院统一调整住宿时,应服从公寓办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因毕业、休学、退学、转学、出国(境)等原因退宿的,须到公寓办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办结。因复学、出国(境)返回等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入住研究生公寓的,须填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公寓住宿申请表》(点击可下载)报研究生部审批后,到公寓办办理相关手续。延期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提供住宿;定向研究生只提供上课期间的住宿。

第四条 非定向研究生学制期限内以及定向研究生上课期间,自愿申请在院外住宿者,须填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外住宿备案表》(点击可下载),经家长、导师签字同意后报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并报送研究生部备案。已申请在院外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及时办理退宿。

第五条 研究生应及时缴纳住宿费。因退学、休学、出国(境)等原因中途停止住宿的,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按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调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不配合不服从研究生公寓调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侵占空宿舍及他人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出借或者出租宿舍内床位者,取消住宿资格,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已在研究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未经批准备案,私自到院外住宿者,取消住宿资格,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研究生公寓楼内、宿舍内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存有或使用除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电吹风以外等各种具有电加热或电制冷功能以及易造成研究生公寓安全事故的电器,一经发现立即罚没,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存放未拆封的违章电器,应及时报备公寓办。

第九条 有下列在防火、用电方面危害研究生公寓安全行为者,按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焚烧纸张或其他杂物,点蜡烛,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存放或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卡式炉等加热灶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随意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其它安全设施,妨碍消防通道,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私拉电线或以其它方式偷电等私改电气设备,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存放电动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助力工具,或其它仪器设备的电瓶、电池和充电设备,首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再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凡因以上行为在研究生公寓内引发火情者、用电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因以上行为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危害研究生公寓安全、妨碍宿舍正常管理者,按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向窗外、楼道内乱扔杂物、泼水等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自更换或增加宿舍门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研究生公寓内开展张贴、散发广告及宣传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饲养宠物,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限2日内将宠物移出研究生公寓。

(五)进行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影响他人休息、影响研究生公寓内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破坏研究生公寓楼内、宿舍内公共物品,一经发现,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他人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偷盗他人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交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据《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思想行为规范考核管理细则》(科教字〔201941号)第五章中规定的考核程序及处理办法给予处分。因违反上述规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为12个月,取消其处分期限内的国家奖学金、北京市优秀毕业生、梁希优秀学子奖、茅以升木材科技奖、黄奕聪奖学金、优学优干等院级及以上奖项竞争性评选的资格,只保留其最低等普惠性奖学金的参评资格。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处分期满研究生部对其受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考察合格予以解除。

第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经研究生部与培养单位共同议定后,做出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经研究生部与培养单位共同议定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做出处分决定。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各宿舍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杜绝违反宿舍安全的行为,保持宿舍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 宿舍长作为本宿舍安全卫生责任人,负责本宿舍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及公寓办对研究生公寓进行不定期地安全卫生检查,对不合格的宿舍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京区大院各培养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京外各培养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