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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科院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4-16 [来源]:中国林科院 [浏览次数]:

科教字〔2014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在读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保护研究生及我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章 事故处置责任
第三条   院成立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副组长由院办公室主任、研究生部主任、相关所(中心)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由院办公室(保卫处)、研究生部、后勤服务中心、计财处、信息办等负责同志组成。下设院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部主任兼任,副主任由院办公室(保卫处)、研究生部、法律顾问、相关所(中心)部门负责人兼任,日常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四条  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各所(中心),要相应成立本单位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和处置办公室。处于课程学习阶段且在京内上课的研究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由院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负责处置,相关所(中心)协助处置。处于课程学习阶段且在京外上课的研究生,以及处于论文研究阶段的研究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由相关所(中心)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负责处置,院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协助处置。
第三章 事故处置程序
第五条  一旦发生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我院以及相关所(中心)立即启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采取适当的处置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在京区大院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的前期工作程序:
(一)发现伤害事故的研究生和我院职工要立即与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紧急呼救或送医院抢救研究生,同时与院医务室联系,院医务室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救护处理工作。
(二)发现者在将受伤的研究生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向研究生部或保卫部门领导汇报。研究生部或保卫部门应在最短时间内,向院以及所(中心)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领导应该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三)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院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或者研究生所在的所(中心)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通知研究生家属及其他有关人员,并负责接待到院的家属。
(四)院保卫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设立警戒区,保护意外伤害事故现场,防止再次发生意外。
(五)院保卫部门负责协调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事件的起因、经过,通过师生及相关人员收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第七条  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后期工作程序:
(一)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院或所(中心)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代表院方与研究生家属协调处理善后工作。要将所有接待、调查、处理以及各种要求,详细记录备用。
(二)伤亡原因、现场勘查、抢救过程、调查结论、事故责任应由院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宣布。
(三)有关伤害事故处置经过、结论等相关事宜,一律由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四)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协助研究生家属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根据投保项目和责任认定保险赔偿。
(五)伤害事故发生后,院信息办加强对院网和信息的管理。
(六)院外媒体的接待一律由院信息办负责。
第四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
第九条  当事者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院、所(中心)从关爱出发,对研究生或其家属给予适当的补助。对特殊困难者可以通过发起捐款等爱心活动给予帮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业心理医生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第十条  赔偿、补助数额由院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决定,院、所(中心)各承担50%的份额。
第十一条  如果受伤害的研究生及家属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受伤害的研究生及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以致扰乱我院正常科研和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我院、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我院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京区大院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生是指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在院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我院管理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我院依据相关规定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