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管理 >> 管理规定 >> 正文

中国林科院研究生请假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4-16 [来源]:中国林科院 [浏览次数]:

科教字〔201436

 

第一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初应按我院规定注册日期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需在注册截止日前向导师和研究生部请假申请延缓注册,并说明原因,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按照《中国林科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条  新生开学第一周为入学教育阶段,所有新生必须参加,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入学教育的新生,必须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并参加下一年的入学教育。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第一学期和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是课程学习阶段,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不得超过一周,超过部分按旷课处理,请假条须经研究生部审核。博士研究生从第二学期开始,硕士研究生从第二学年开始,分别进入论文研究阶段,请假条由各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事或因病等需要请假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填写《中国林科院研究生请假条》。研究生因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一周,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研究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病假连续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因科研、实习、社会实践等外出(离开单位超过24小时),要遵照《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课程学习阶段,还须另外填写《中国林科院研究生请假条》。
第六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按照《中国林科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第一学期在京外上课的博士研究生以及第一学年在京外上课的硕士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请假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林科院研究生请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