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字〔2014〕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有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减轻生活负担,使其能够安心学习和进行科学研究,顺利完成学业,实现资助育人目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种,只是用于减轻研究生本人遇到的暂时性、临时性的困难。
第二章 特困补助
第三条 凡我院全日制非在职在读研究生,符合特困补助条件的,可以向我院申请给予特困补助。
第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特困补助: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第五条 特困补助每学年(10月左右),申请一次,发放一次。每名特困生每学年特困补助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特困补助不超过5000元。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条 凡我院全日制非在职在读研究生出现临时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并符合临时困难补助条件者,
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二)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三)家庭被盗、失火或者遭遇严重自然灾害。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实行随时申请,一次补助不超过50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申请困难补助的研究生,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导师提出意见,各所、中心审核,报研究生部核准,并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研究生在申请困难补助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谎报,否则,除追回特困补助或临时困难补助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