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管理 >> 管理规定 >> 正文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科教字[2017]73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6-07 [来源]:研究生部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部(以下简称“研究生部”)及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院,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我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院所管理,对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院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按照研究生部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研究生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患病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至义务兵期满后2年。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十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研究生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患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须由院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研究生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院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的工作,并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院有关规定,在多所学校选修课程以及参加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部审核后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习、学业相关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研究生部应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院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需延期返校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具体程序按照《中国林科院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进行记录。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按照《中国林科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处理。对其他严重失信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撤销相应的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节 学制、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术型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或3年;“2+3”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学制为3年,“3+2”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学制为2年。

硕士研究生在院学习年限为4年;博士研究生在院学习年限为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在院学习年限为7年(含硕士阶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延期毕业者,须在规定学制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为1年,累计在院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不能超过规定的相应类别学生的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国学习或联合培养的学生,其在国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学习年限。

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本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要求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经转入转出两校同意,并经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需要得到两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导师);推荐免试录取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等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入、转出专业双方导师、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及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须在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经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在治疗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以及其他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必须休学。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学生生育休学按照《中国林科院关于在校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读期间至多能休学2次,且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院保留其学籍至义务兵期满后2年。学生参加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我院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院,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1个月应当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还需同时提交院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复学。

第六节 休 假

第三十五条 在课程学习阶段,可按修课学校的规定休假或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休假时间;在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休假时间和期限由导师根据科研工作情况安排。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寒暑假期间助学金照常发放。科研补助是否发放按所在培养单位规定执行。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达到应修总学分的1/3及以上;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经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

(五)未请假离院,连续2周未参加院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

(六)超过研究生部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须填写退学申请表,告知家长,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三十九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形外,院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批准退学文件下发后1周内办理离院手续,凭离院单到研究生部领取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在高考生源地可以就业的,由研究生部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1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相关部门,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学制为2年的学生不得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但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可在1年内申请毕业,经审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研究生部审查,并报北京市教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八条 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历电子注册个人信息的上报至研究生部。

第四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我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学位授予信息上报至研究生部。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院所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院以及在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院所区域正常秩序,保障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参与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院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院有权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 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院所区域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部批准。学生团体批准成立后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并接受研究生部的领导和监督。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院批准。

第五十九条 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和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条 院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勤工助学等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我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院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学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我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院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实施细则参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

(六)违反本规定和院其他规定,严重影响院教学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八)屡次违反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六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院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为612个月,处分期满研究生部对其受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考察合格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按规定期限离校。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三条 院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党群部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具体工作规则参照《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日。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第七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公布,并报研究生部备案。院根据本规定和各培养单位的相应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培养单位实施学生管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原《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科教字[2006]14号)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