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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02-24 [来源]:研究生部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多渠道培养高层次林业专门人才,进一步提高林业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以下规定,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三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向我院研究生部申请(可以信函方式申请),领取《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填写完毕后由所在单位直接寄送到我院研究生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力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审核同意后签发资格认定书,作为办理课程学习和课程考试的凭证。
第四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申请者经资格认定后,应按所申请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课程学习考试计划(计划书由院研究生部提供),经批准后可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并取得学分;
2、申请者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跨专业申请学位者,需补修所申请专业本科阶段3门专业必修课程(不计学分)。
4、申请者自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累计至少30个学分。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对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系统完整,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见解,其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所涉及的问题应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但需提交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未用于他人申请学位的证明,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重复使用同一内容取得学位者,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学位。
3)学位论文撰写格式包括论文题目、目录、中英文摘要(500字左右,并有3-8个关键词)、文献综述、正文、参考文献及附录。要求语言精练、条例分明、图表清晰、数据可靠。正文字数应达到2-3万字。
4)学位论文封面按统一格式,白底黑字,同时与正文一样都按统一规格(正16开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5)学位申请者应在规定的答辩日期前两个月将学位论文及学位论文摘要(2000字左右)送交院研究生部。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每篇论文需聘请二位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我院和申请人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评阅人由院研究生部从全国专家库中抽取,涉及保密的论文由导师和所在研究所领导提出评阅方案报院研究生部审定。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送交研究生部。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给院研究生部。
3)论文答辩
①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二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申请人指导教师和所在研究所领导推荐,其推荐人数应为实际聘请人数2倍或以上,经研究所审核后报院研究生部审定。院研究生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②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③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颁发学位证书。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或论文答辩虽通过,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者,不予提供任何证明。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和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七条 为保证同等学力人员能按所申请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在申请者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院研究生部应与有关单位协商以协助申请者确定指导教师。其指导教师应对申请者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进行认真的指导。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九条 申请者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可以来我院参加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完成学位论文,也可以在本单位参加科研工作并完成学位论文。
第十条 我院京内研究所(中心)及外单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由院研究生部组织进行。京外研究所(中心)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由有关研究所(中心)配合院研究生部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费用原则上由申请者所在单位负担。主要费用包括:(1)课程学习和考试费;(2)导师指导费;(3)论文课题费;(4)学位申请费;(5)论文评阅及答辩费;(6)管理费。
第十二条 我院接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有:
理学硕士学位:生态学;
管理学硕士学位:林业经济管理;
工学硕士学位:林产化学加工工程;木材科学与技术;
农学硕士学位:土壤学;林木遗传育种;森林培育;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植物学;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2年2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