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鼓励研究生创新,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章 参评范围及数量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为当年获得我院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的学位论文、申请涉密的学位论文不在参评范围内。
第四条 每年评选出的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获得博士学位研究生总数的5%。
第三章 参评学位论文要求
第五条 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为中文撰写,写作符合学术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二)选题具有前沿性和引领性,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三)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同类学科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四)学位论文能体现作者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体现作者较强的科学研究创新能力。
第六条 评阅要求: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环节评审结果全部为优良,且评阅结果中论文总体评价为优秀和同意推荐为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意见分别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七条 科研成果要求:
(一)在所研究领域取得了与学位论文相关且被同行专家认可的代表性科研成果,如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专利、科研奖励等,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受邀做学术报告;
(二)代表性科研成果应为学位论文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取得,且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或具体培养单位。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通知发布:研究生部发布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通知,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九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经导师同意,且由2名本学科方向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同行专家(至少1位院外专家)推荐后,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学位论文和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 培养单位初审:各培养单位根据评选要求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审核及公示:研究生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审核通过者的信息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需实名提交书面意见,并附具体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每篇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组织3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至少1位院外专家)进行匿名评审,3位专家全部同意推荐方可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委员结合申报材料、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答辩情况,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时满足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同意可确定为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审议实行回避制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或导师时,应予以回避;主席和副主席不需回避,但不参与投票。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出的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对获得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各奖励10000元。
第十六条 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资格将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确定,原则上推荐得票数较多的论文,票数相同时,推荐专家评审环节总分较高的论文。对获得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奖励各20000元。同时获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按高限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留院工作试用期满转正后,可以不占全院评审限额,直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已评选出的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若发现有剽窃、造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学术不端问题,将撤销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称号,追回对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奖励,并按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科教字〔201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