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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科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3-30 [来源]:中国林科院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所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均采取匿名评阅。匿名评阅即评阅人信息对学位申请者、导师及相关人员隐匿,且学位申请者及其导师信息对评阅人隐匿。
        第二条  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部和各所(中心)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评阅专家应为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领域的同行专家。
        第三条  由研究生部组织送审的学位论文范围包括:
        1.所有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2.由研究生部抽检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比例不低于30%;
        3.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4.新增学位授权点的首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5.在上级单位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评阅结果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指导的三届研究生学位论文;
        6.其他需进行质量跟踪的学位论文。
        第四条  由各所(中心)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送审的学位论文范围包括:
        1.未被研究生部抽检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2.其他需要各所(中心)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质量跟踪的学位论文。
        第五条  学位申请者应在每年的4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当年答辩通知为准)向研究生部提交学位论文评阅申请,通过研究生部的形式审查后,方可进入评阅程序,学位论文评阅周期一般为45天。
        第六条  每篇学位论文应在其所属一级学科内选择至少3位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并且评阅专家应具有学位申请者相应学位指导教师资格。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方式:
        1.研究生部委托第三方协议送审单位进行评阅;
        2.研究生部或各所(中心)研究生管理部门委托相关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评阅;
        3.研究生部或各所(中心)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学位论文内容直接选择专家进行评阅。
        第八条  为避免学术观点分歧所导致的不公平评阅情况,学位申请者及其导师有权提出不超过2人的回避本次评阅的专家名单。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书的总体评阅意见表述为:A.同意答辩;B.修改后直接答辩;C.不同意答辩。总评成绩100-90分为优秀;89-75分为良好;74-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针对匿名评阅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如下处理:
        1.3位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A,且总评成绩为良好及以上,该学位论文可直接进行答辩;
        2.3位专家的评阅意见中出现B或总评成绩中出现一般,该学位论文需进行修改,经导师认真审阅并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3.3位专家的评阅意见中出现1份为C或总评成绩中出现1份不合格,学位申请者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其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认真审阅并同意后,再送2位专家进行复审。论文修改时间不应超过7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学位申请。复审2位专家中如仍有专家评阅意见为C 或总评成绩为不合格,则终止该学位申请者本年度学位申请程序;
        4.3位专家的评阅意见中出现2份及2份以上为C或总评成绩出现2份不合格,则终止该学位申请者本年度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终止学位申请程序的学位申请者须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或重新撰写,经导师认真审阅并同意后,一年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对在学位论文修改期间学习年限已满的学位申请者,按终止学业处理。
        第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由学位论文指导小组提出不少于5位评阅专家的评阅方案,上报各所(中心)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及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者、导师及参与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的人员须严格遵守匿名评阅的原则,不得干扰匿名评阅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泄露任何评阅专家或学位申请者及其导师信息,以保证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组织送审的学位论文评审费由研究生部承担,各所(中心)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送审的学位论文评审费由各所(中心)承担。
        第十六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中国林科院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科教字[2010]13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