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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办法(科教字〔2023〕110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3-11 [来源]:学位办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优化导师资格遴选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分别简称博导硕导)资格遴选。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四条 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无师德失范、学术不端和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第五条 具有稳定且优势明显的研究领域,并与拟招生的学科方向相符,拟招生学科方向应为我院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方向。

第六条 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周岁(截至申请当年1231日),且身心健康,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担负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当年不得申报:

1.上一年度出现实验安全事故并被问责

2.申请博导人员近3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上一年度指导的研究生未能通过论文盲审环节。

第三章 博导遴选条件

第八条 应满足下列学历、职称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应满足下列培养条件:

1.5年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任务),且科研经费充足,申请当年主持的在研项目(任务)可支配经费不低于40万元。

2.具有培养研究生经历,作为第一导师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或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协助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申请人须至少满足以下任意2条科研教学成果条件,且申请人第一署名单位为本人所在单位:

1.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EICSCDCS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

2.5年公开出版著作1部(主编);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排名前2);或发布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1项(排名前3);或获得审(认)定的新品种、良种1项(排名前3);或获得国家一级学会(协会)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1项(排名前3)。

3.5年获得国家级(排名前5)、省部级或国家一级学会设立(排名前3)科技奖励1项;或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3)。

4.5年主编并出版研究生教材1部;或作为课程负责人主讲一门课程两年及以上;或近3年作为授课团队成员累计授课32学时及以上。

5.5年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部级以上奖励(团体排名须前3)、梁希优秀学子奖、茅以升木材科学技术奖、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硕导遴选条件

第十一条 应满足下列学历、职称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应满足下列培养条件:

1.5年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任务),以及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且科研经费充足,申请当年主持的在研项目(任务)可支配经费不低于20万元。

2.作为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协助指导一届研究生。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至少满足以下任意2条科研教学成果条件,且申请人第一署名单位为本人所在单位:

1.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EICSCDCS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2.5年公开出版著作1部(主编或副主编);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排名前3);或发布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1项(排名前5);或获得审(认)定的新品种、良种1项(排名前5);或获得国家一级学会(协会)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1项(排名前5)。

3.5年获得过国家级(排名前8)、省部级或国家一级学会设立(排名前5科技奖励1,或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5)。

4.5年编著(主编或副主编)并出版研究生教材1部。

5.3年为研究生讲授拟申请学科方向的课程32学时及以上,或针对在读研究生开展前沿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2次及以上。

第五章 特殊人才遴选

第十四条 在原单位已具备导师资格,且正式调入我院或柔性引进的国家级人才或省部级教学名师,可直接认定其相应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特殊人才遴选方式:

1.入选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含海外)获得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博导资格;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硕导资格;

2.入选院青年领军人才支持计划者,可直接认定其硕导资格;

3.国家林草局或我院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可根据人才引进协议条款,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相应导师资格;

4.入选院杰出青年创新人才培育计划者,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硕导资格。

第六章 遴选程序

第十六条 导师资格遴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具体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

2.单位初评。各培养单位对照相应遴选条件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并开展初评,确定候选名单及排序后报研究生部。

3.研究生部复审并组织通讯评议。研究生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博导材料须进行通讯评议,3名通讯评议专家(至少2名院外专家)中,至少2名专家同意申请增列的人员方可进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程序;符合条件的申报硕导材料直接进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程序。

4.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遴选导师资格,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与申请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应予以回避,主席和副主席不需回避,但不参与投票。经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时满足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同意者可获得相应导师资格。

5.公示。研究生部对拟增列导师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

6.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新增列导师原则上须参加研究生部组织的导师培训,方可具备首次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参与导师遴选工作的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及保密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导师遴选工作的正常进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及相关成果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中国林科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林科办字〔200950号)、《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办法》(科教字〔2018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