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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4-23 [来源]:中国林科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进一步发挥好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作用,防止出现失范行为,根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培养全面负责,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满足我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管理等方面文件的要求。  

第三章  培养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担负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提升专业素养的基本培养职责。研究生导师要争当学术权威、品德楷模,做到“八要”:  

(一)要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建设  

积极参加院、所(中心)组织的立德树人培训,努力提升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建设,帮助研究生坚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信念;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每学期与研究生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等。  

(二)要加强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培养  

科学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开展创新性工作;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进展,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进行2次学术研讨;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不少于2次。  

(三)要加强研究生实践创新创业能力培养  

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为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创造条件和机会;支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到实践基地进行实践,实践期间至少到实践基地指导1次;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化技术创新,提升实践能力,勇于发明创造,推动科研成果及时转化应用,提升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  

(四)要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   

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的法律意识、“契约”精神与伦理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参与扶贫、义工、助学等帮扶活动;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1次社会实践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  

(五)要教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要求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术道德宣讲活动,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严格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不端行为;教育研究生正确对待名利,成果署名实事求是;研究生毕业前,及时备份研究生实验记录和发表的各类文献资料,杜绝未经允许擅自占用课题组成果。  

(六)要不断改善研究生培养条件   

建立健全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考勤考核,奖勤罚懒;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实验安全;健全团队文化,打造品牌团队;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在津贴分配上做到公平公正,按时支付研究生的科研补助。  

(七)要做好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切实解决科研问题,尽力解决生活问题;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建立良好的师生交流互动机制,如师生微信群等,利用微信、邮件等方式与研究生交流沟通,特别加强对研究生的心理状态、人际关系和闲暇交往等的关注关心,并及时提供帮助与指导;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及时向研究生传递相关的就业信息,推荐合适的工作岗位,力所能及地为研究生的就业创造条件。  

(八)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不断强化岗位意识,从学识、心灵到情感全面塑造导师的良好形象,在利益和资源分配上先人后己,在招生数量上执行规定的限额,在遵守制度上严格要求自己,尊重研究生,成为研究生治学、做人的榜样。  

第四章  禁行行为  

第七条  模范执行教育部划定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遵守“十不准”:  

(一)不准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传播宗教、发表有损院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二)不准不发、少发或发后收回研究生的科研补助。  

(三)不准违反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费用、开题、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费用等。  

(四)不准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财物。  

(五)不准使用侮辱性语言责骂或体罚研究生;不得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六)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七)不准过长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2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八)不准在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使其不能按期毕业。  

(九)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十)不准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第五章  评价及问责  

第八条  每届研究生毕业时,研究生部开展研究生对研究生导师的评价工作,按照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相关内容对研究生导师进行无记名评分,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可将评价结果作为本单位招生指标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导师不能履行研究生培养职责、不能做到“八要”的,经核实,该导师名下指导的研究生可视情况无条件转给其他导师。导师如违反“十不准”中第六至十条,研究生部将会同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如违反“十不准”中第一至五条,停止招生资格1-3年,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并在下一年度视情况核减所在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1-3人。  

第十条  研究生部设立专用邮箱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社会等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履行情况的沟通与反馈。研究生部将会同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处理。  

第十一条  把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招生资格年度审核、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