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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科院关于在校研究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办法 林科办字〔2008〕24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03-01 [来源]:研究生部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在校研究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妥善解决我院在校研究生实行计划生育相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2008〕12号)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对已婚研究生的生育管理
  研究生院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从研究生入学开始,全程掌握在校研究生婚育情况,对在校研究生婚育状况进行登记备案。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将办理在校研究生的《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情况及时提供给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其纳入该生的人事档案,在该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在校研究生正处于学知识、长才干的黄金时期,作为一名消费者,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不具备结婚、生育的基础,应以完成学业为重,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已婚研究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生育申请及《生育服务证》办理
  在校研究生生育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女研究生同时须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院审核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后,持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领取《生育服务证》并办理相关手续,我院女研究生到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并需同时提交休学材料复印件。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入学前怀孕并要求生育者,必须在报到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年,一年后跟随下届新生入校学习;入学后怀孕的已婚女研究生,须休学一年。
  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
  (2)双方身份证
  (3)户口本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入学后领取结婚证的,由研究生院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入学前领取结婚证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已婚研究生夫妻应妥善保管《生育服务证》及子女相关证明材料,以作子女户口办理或迁移时用。
  三、已婚研究生子女的户口办理
  1.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双方或一方的父母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选择在本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1)拟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的,学校所在地与入户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持学校所在地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更换手续。在外省市办理《生育服务证》,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的,应在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更换本市《生育服务证》。
  (2)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的,需提交研究生院出具的研究生家庭关系的证明及其父母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家庭关系的证明。父母无单位的,由其父母户口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3)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为违法生育的,不得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本市申报常住户口。
  2.已婚研究生夫妻一方户口为我院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常住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3.女方为本市现役军人,男方为我院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女方部队驻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女方为我院集体户口,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双方毕业或转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四、其它
  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研究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我院集体户口的夫妻生育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研究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生育的研究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本办法中的“常住户口”指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不包括现役军人、驻京办事处集体户口以及按规定限制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非高校集体户口”指在读,户口可以迁入而没有迁入我院的在校学生。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