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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科教字〔2006〕14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02-24 [来源]:研究生部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在职研究生和非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 在院学习研究生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和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要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全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学,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院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本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对本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院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按照本院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我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但须离院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在批准之日起的两周内办理离院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在第二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由院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后,研究生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暂缓注册。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研究生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的工作,并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院有关规定,在多所学校选修课程。在其它学校选修课程的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研究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需延期返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京区研究生在基础课学习期间请假,经导师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学位论文工作期间请假,经导师批准后,报研究所备案。京外各研究所研究生请假,经导师批准后,报研究所备案。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超假时间按旷课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导师)。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或研究室、研究所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及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八条 本院录取的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三) 应予退学;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条 要求转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经导师、研究室和研究所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经转入转出两校同意,并经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需要得到两个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确认。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本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经医院诊断患有传染病的研究生,在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修养期间必须休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以1学期为限。但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申请休学者还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经指导教师、研究所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院,本院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本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还需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指导教师、研究所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节 休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享受寒暑假待遇。在课程学习阶段,可按修课学校的规定休假或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休假时间;在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休假时间和期限由指导教师根据科研工作情况安排。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寒暑假期间助学金照常发放,但停发科研补助。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中期考核未通过,在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二) 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 经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 未请假离院连续2周未参加本院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
  (五) 超过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六) 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研究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文件下发后1周内办理离院手续,凭离院单到研究生院领取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原则上可按入学前的学历推荐就业,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规定时间之内没有联系到接受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学制、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在院学习年限为4年,在职硕士研究生在院学习年限为5年;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在院学习年限为5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在院学习年限为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在院学习年限为7年。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延期毕业者,须在规定学制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研究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为半年或1年,累计在院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不能超过规定的相应类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
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本院不安排住宿,停发助学金;科研补助费由导师根据其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发放。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出国学习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其在国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学习年限。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准予毕业,由本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制未满但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可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经导师、研究所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学制的一年。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本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可自论文答辩之日起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1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个人信息的上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院所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维护院所区域的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特别是与研究生切身利益有关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院所区域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第四十八条 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和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本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本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院研究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课程学习、科研工作、思想品德及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将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查看处分:
  (一) 旷课、旷考、违反学习纪律;
  (二) 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三) 弄虚作假、欺骗同学、老师和单位,造成一定影响;
  (四) 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六) 违反院规定,严重影响院教学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七) 屡次违反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五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和处分适当。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由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需报中国林科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报中国林科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院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中国林科院领导、研究生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研究生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处分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1个月内离院。由院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
  第六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研究生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在读研究生出国按照《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在读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肄业、结业后,回原委培、定向单位工作,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院寄给该单位人事部门转发本人。
  第七十一条 提倡研究生在院学习期间晚婚、晚育。已婚在读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及我院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