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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出国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教字〔2010〕53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05-11 [来源]:研究生部 [浏览次数]:
 
各所、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出国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特制定《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出国管理办法》,经3月25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出国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研究生出国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一条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对象为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拔、资助,派往国外培养的研究生和我院选拔、赴国外合作单位(合作单位指与我院正式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国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学术团体等)培养的研究生。
  第二条 在读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本人填写《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出国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研究所(中心)负责人同意,同时附联合培养计划或合作单位接收函件,经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院审批。其中,在职研究生还须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书面意见。
  2. 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按期回国,并在回国一周内到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报到。如确需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者,必须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征得导师和所在研究所(中心)同意后,报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同意而无故逾期未归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在外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和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汇报学习、研究情况。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接受培养超过两个月以上者,自出国的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助。按期回国后,到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从报到之月起恢复生活补助。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在我院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如在合作单位先申请学位,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在我院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
第二章  参加国际会议和短期学术研究
  第五条 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和短期学术研究,应填写《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出国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研究所(中心)负责人同意,同时附国外邀请函(中英文)、经费资助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研究生出国进行学术研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个月。无故逾期未归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自费出国留学
  第七条  我院不受理非应届毕业生出国留学申请。如因特殊情况,在读期间申请出国留学,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条 应届毕业生申请毕业后自费出国留学者,毕业时户籍和档案应转回生源所在地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第四章  出国探亲、旅游
  第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只允许利用寒暑假及公众假日出国探亲、旅游等。
  第十条 出国探亲或旅游的研究生,应填写《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出国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研究所(中心)负责人同意,报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生短期出国探亲、旅游回国后,要按时报到。逾期不归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出国审批表》经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须到院国际合作处履行外事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我院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不受理研究生毕业后出国工作、移民、探亲、旅游等申请。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国期间如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由研究生本人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在职研究生除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情况外出国期限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者,须到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赴港澳台地区学习、旅游、探亲等,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