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管理 >> 管理规定 >> 正文

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11-01 [来源]:中国林科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保障研究生基本医疗,促进医药费的合理开支,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8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销对象: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校研究生(在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并在学制年限内,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新生经入学复查合格,注册并取得学籍后,享受公费医疗。

第二章     

第四条   在京就诊合同医院:A:北京市 海淀医院;B: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C:北京大学第三医院;D:林科院卫生所。

京外单位研究生就诊须到所在单位指定的定点合同医院。

第五条   因病情需要转往合同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就医,须由合同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加盖急诊章,方可到指定医院就诊。未经转诊,自行到合同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就医者,费用自理。

第六条   研究生在寒暑假期间或异地参加会议、学习、实验期间发生急诊,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急诊科就诊。

第七条   急诊必须符合急诊范围的规定,急诊就医只能门诊不能住院,如需住院必须回指定合同医院住院。

第八条   研究生出国(境)发生的医疗费,不在公费医疗范围内。

第九条   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的药量。超量部分药费自理。

第三章     

第十条   医药费报销时间:每季度报销一次。报销时间为3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如逢节假日、周末,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1215日到1231日产生的药费在次年110日报销。当年的医药费当年结清,过时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医药费报销比例:

1.指定合同医院门诊药费按照90%的比例报销;

2.住院费用按照95%的比例报销。

第十二条  医药费报销方式京内和京外学生分别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京内学生:按照计财处下发的《研究生报销医药费用申请表》(见附件)以班为单位填报相关医药费报销信息(每个班级应设一名班级联络人),在报销医药费当日将表格交到计划财务处(行政楼122房间),经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后,计财处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报销的医药费发放至班级联络人。

京外学生:学生发生的医药费在各所、中心财务部门先行报销(具体规定参照上述第十一条),各所、中心财务按照会计年度与计财处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各种体检费、计划生育措施费、预防用药、预防接种、整容、矫形、健美、美容等发生的各种费用(详见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公字〔1990100号))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民办医院、个体诊所以及合同医院属于自费项目等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交通肇事等医疗费应由肇事者负责,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学生未注册期间的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替他人开药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在校期间的医药费报销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计财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报销医药费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