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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毕业答辩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8-13 [来源]:中国林科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研究生毕业答辩管理工作及程序,保障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科教字〔20177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答辩,是指研究生符合申请毕业的基本要求,但达不到申请学位的条件,可申请毕业答辩。毕业答辩通过者获毕业证(不能获学位证),未通过者获结业证;获结业证的研究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重新申请毕业答辩一次,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后不再受理。  

第二章  毕业基本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毕业的基本要求:  

1.完成基本学制年限的在籍研究生;  

2.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  

第四条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需发表1篇与毕业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三章  毕业答辩一般程序  

第五条  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后提出毕业答辩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填写《中国林科院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申请表》,同时提交一份毕业论文初稿至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条  培养单位初审。培养单位对申请者进行毕业答辩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研究生部复审。  

第七条  研究生部复审。复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电子版毕业论文,由研究生部进行毕业论文格式审查及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及培养单位。  

第八条  论文评阅。复审通过后由培养单位将论文送3位评阅专家评审。博士毕业论文评阅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且至少有1位为院外专家;硕士毕业论文评阅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  答辩组织。通过论文评阅的申请者提交毕业答辩申请表及论文评审意见至研究生部审核,通过后领取毕业答辩表决票,由培养单位组织答辩工作。  

第十条  审批。研究生部根据培养单位意见及答辩结果,统一报院审批。  

第四章  毕业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应能体现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对所研究内容有自己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本人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3.较熟练地掌握本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  

4.论文应体现作者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开展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5.论文须表述通顺、语言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晰、结论科学,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标注;  

6.毕业论文的写作格式参照《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南》,原则上字数不少于1万字。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选题应为该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或生产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论文的主要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论文应体现作者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独到见解,论文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3.论文应体现作者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入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本人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毕业论文;  

5.论文必须体现作者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开展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6.论文须表述通顺、语言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晰、研究成果表达准确,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标注;  

7.毕业论文的写作格式参照《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南》,原则上字数不少于3万字。  

第五章  毕业答辩组织形式及要求  

第十三条  毕业答辩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并聘请一位答辩秘书安排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硕士研究生毕业答辩委员会应由本学科3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组成,且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导师资格。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35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副高职称专家不超过1名,且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博导。毕业生导师及指导小组成员应参加答辩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毕业答辩会程序参照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第十六条  毕业答辩应有完整记录,答辩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毕业答辩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毕业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由导师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毕业材料(包括答辩材料1套、成绩单1份、毕业论文1本)交至研究生部。  

第十八条  未经毕业答辩资格审查,答辩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