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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科院关于印发《中国林科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4-10 [来源]:中国林科院 [浏览次数]:

 

各所、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中国林科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科教字〔201425

中国林科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管理,树立诚实守信的优良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院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指导教师应在学位申请人员入学时,作为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员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员开题报告,确保开题工作质量,同时把握开题工作进度;
(三)指导教师应定期组织学位申请人员参加学术研讨活动,了解其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督促学位申请人员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四)指导教师在毕业答辩环节要对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客观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五)指导教师要把好学术论文质量关,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员拟发表的学术论文,保证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 各研究所、中心应当加强对学位申请人员的学术规范教育,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协助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涉嫌存在作假行为的论文进行认定和处理。研究生部统筹负责全院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通过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论文抽样检查等方式发现作假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该学位论文涉嫌存在作假行为:
(一)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认为存在作假行为;
(二) 在论文送审阶段,评审专家认为存在作假行为;
(三) 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成员认为存在作假行为;
(四)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认为存在作假行为;
(五) 他人提供确实材料举报存在作假行为;
(六) 上级部门抽查审核的存档论文认为存在作假行为;
(七) 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九条 初步认定学位申请人涉嫌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研究生部负责对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同时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查实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处理意见),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以及程度进行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院纪检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纪检部门组织复议工作,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读学位申请人员为他人代写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定向在职人员,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视责任轻重情况进行处理。责任较轻者予以全院通报,情节严重者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三年,影响恶劣者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
第十五条 同一研究所、中心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极为恶劣的,减少或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作假行为,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